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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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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約能源,並執行行政院加強政
    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臺中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節約能源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四)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
    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各處局副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
(三)本府教育處
(四)本府建設處
(五)本府交通處
(六)本府社會處
(七)本府地政處
(八)本府行政處
(九)本府主計處
(十)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派員兼任,另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由本府
    行政處派員兼任。
    本府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
    位之連繫窗口。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