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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移地訓練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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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學校運
    動團隊訓練,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參加國際性運動比賽
    及移地訓練所組學校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學生為限。
三、最近一年內獲下列成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榮獲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最優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但棒球類
      以高中木棒組,國中硬式組,國小硬、軟式組為限。
(二)榮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三)榮獲教育部主辦之全國拔河錦標賽前三名。
四、各校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出國前向本府提出
    :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或本府核准出國函件。 
(二)出國人員名冊(含秩序冊)。 
(三)優秀成績證明。 
(四)經費概算表。
五、補助標準如下: 
(一)前往中南美洲、非洲、中東、西亞、美國、加拿大、歐洲、紐西蘭
      、澳洲、大洋洲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
      每人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
      次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前往東南北亞、中國大陸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第二
      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
      名次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往香港澳門、琉球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第
      二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團隊基本
      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五)補助職員人數,以具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
(六)補助團隊基本費以二十人計列,並視實際參賽人數按比例酌予調整
      。
    出國移地訓練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六、每校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七、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但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或本府核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不在此限。
八、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以專案方式補助。
九、受補助學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出國報告書報本府備查。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