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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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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處理被占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以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占用者,占用機關得以公務用或公共用
    ,申請撥用。
    前項不配合申請撥用或申請撥用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占用機關自行拆
    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機關不辦理者,應協
    調其上級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依司法途徑訴請排除。
四、占用人非政府機關,其符合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時,得以出租、讓售、標售等方式處理。
    不能依前項方式處理者,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
    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其他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
(二)依民事訴訟排除占用。
(三)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對於被占用之不動產,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
    用補償金。
五、占用期間收取使用補償金,依照臺中市市有非公用基地房屋租金率基
    準,追溯至最近五年為止,占用期間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追
    收使用補償金。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依法請求自繳納期
    限屆滿至實際繳交之日之法定遲延利息。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分期付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