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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因應流感大流行備援人力調配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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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內發生新型流行性感冒
    疫情蔓延時,能保有基本人力維持正常業務運作及配合防疫需求,特
    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局力字第○九八○○六二三五六
    號函修正因應流感大流行政府機關備援人力調配計畫辦理。
三、計畫內容:
(一)分區辦公:本府各處以科為單位分二組辦公:
      1.第一組:於原服務單位地點辦公。
      2.第二組:調整至其他地點辦公,辦公處所分配如下:
     (1)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勞工處: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2)社會處: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3)農業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本府六樓會議室。
     (4)財政處、主計處:本府三之一會議室。
     (5)工務處:本府二之二會議室。
     (6)新聞處:本府記者休息室。
     (7)資訊處:資訊處內部會議室(利用不同門進出)。
     (8)法制處、計畫處:本府三之二會議室。
     (9)人事處、政風處:本府四樓電腦教室。
    (10)行政處、聯合服務中心:利用原辦公室分配。
      3.第二組辦公場所所需辦公設備由行政處規劃統籌;資訊設備由資
        訊處規劃架設。
      4.移動限制:
     (1)縣長與副縣長、各單位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同時參加會議
          。
     (2)各單位副主管置於第二組,本計畫啟動時,各處應迅速將第二
          組人員名冊送人事處彙整。
     (3)人員應以電話、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聯繫業務。如因業務需要
          ,得經各單位一級單位主管同意,當面接觸。
(二)備援人力:本府以業務正常推動所需基本核心人力,依單位、核心
      業務或配合防疫業務、人數、遞補方式及順位,訂定備援人力調配
      表(如附表)。
      1.優先自現有人力調配:本府各單位所需人力先於整體公務人力及
        員額總數內調配之;各單位職務出缺,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委
        任非主管職務出缺;約僱非現職人員代理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於疫情結束或任務結束應予解僱,並於
        僱用契約中載明。
      2.緊急運用其他替代人力:疫情緊急程度升高,本府經依前項原則
        檢討現有人力,並經運用志工、替代役、委託外包、退休公教人
        員等人力替代措施後,仍有不足者,得短期僱用臨時人力,疫情
        結束或任務結束應予解僱,並於僱用契約中載明。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原則由各單位經費項下勻支,不足部分循相關預算程
    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