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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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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
    品質,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設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
    評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執行要點之審議。  
(二)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作業辦理方式之研議。  
(三)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指標及評鑑之審議。  
(四)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成績之審定。  
(五)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爭議事項之審議。  
(六)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研究發展項目之擬定。  
(七)其他有關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之研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一人。  
(三)本府交通處公共運輸科科長。  
(四)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科長。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一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
    聘委員人數為原則。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為主
    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相
    關行政事務。
九、本委員會委員在辦理評鑑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評鑑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評鑑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評鑑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