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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樹木保存及移植調配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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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存綠色資源並促其永續利用,以維
    護縣內綠化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樹木,係指喬木及本府列管之珍貴老樹等綠色植物。
三、本要點所稱縣屬各機關學校,係指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縣立各
    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 (不含國立、私立學校) 。
四、在本縣國有林班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報列入珍貴老樹,經
    本府認定後予以列管保護:
 (一) 胸高直徑一‧五公尺以上 (胸圍四‧七公尺以上) 。
 (二) 樹齡一百年以上。
 (三) 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者。
五、本府對列管之珍貴老樹,依其生長特性、環境等因素加以評估後,得
    進行保護、解說、休憩、綠美化等措施。
六、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或民眾、私人機構進行工程建設開發時,其
    基地內之樹木,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原地保存顯有困難者,應擬妥
    移植計畫並編列經費進行移植,其中列管之珍貴老樹應先陳報本府核
    准後始得移植。
七、前點原地保存顯有困難者,各機關學校如無經費進行移植得向本府農
    業局申請,由本府農業局編列經費移植;至民眾、私人機構以捐贈樹
    木方式向本府申請移植者,亦同。
八、經本府農局編列經費移植之樹木,由本府逕為調配至其他需要樹木之
    本縣各機關學校或移本縣府苗圃統籌調配運用。
九、本縣縣屬各機關學校如需樹木,得向本府農業局申請調配以綠化景觀
    ,移植經費由本府農業局編列執行;至於非縣屬各機關學校、民眾、
    私人機構曾捐贈樹木予本府者,其申請調配則優先提供。但原則上不
    得超過原捐贈之規格、數量,移植經費由申請人負擔。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