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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6: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獎勵義勇人員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獎金慰問金核發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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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義勇人員士氣,貫徹協助執行警
    察、消防任務,達到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義勇人員為義警、義消、民防、山地義警、義交及守望
    相助隊幹部、隊員。
三、獎金、慰問金以下列標準核發:
 (一) 協助偵破重大型案者:視協助任務輕重情形,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
      元至一萬元:義消人員另依「臺中縣政府義勇消防人員請領績優獎
      勵金核發認定標準」核發。
 (二) 因公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歹徒發生格鬥或因公接受訓練、演習、服
      勤、救災等勤務遭遇不可抗力之意外,致殉職或傷殘者,依下列標
      準核發慰問金:
      l.殉職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2.全殘者:新臺幣二百萬元。
      3.半殘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4.部分殘廢者: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5.受傷者視傷勢輕重酌發新臺幣一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殘障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殘廢標準表認定,並以醫師診斷
      書為準;受傷之認定,依公立醫院或健保特醫療院所診斷書為準。
      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慰問金,自
      受傷之日起二年內,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慰問金,惟應
      扣除已領殘廢慰問金。
四、因公傷亡,以服各該項勤務中發生為限;但消防人員於救災途中發生
    者,得依事實認定之。
五、因公殉職者,其遺族領受慰問金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六、程序:
 (一) 請領協助破案獎金,應於案件移送法辦後一個月內 (以移送書發文
      日期為準) ,填具「義勇人員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核發獎金申請表」
      ,連同「刑案移送書」影印本各乙份,由臺中縣警察局報請本府核
      發。
 (二) 請領慰問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臺中縣警察局或消防
      局填具「臺中縣義勇人員因公殉職傷殘核發慰問金申請表」,並檢
      附診斷或死亡證明書各乙份,報請本府核發。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末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