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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文交換中心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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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公文傳遞,增進處理時效,節約
    人力、物力,提高行政效率,特依照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文交換中心地點設在本府大樓文書課內。
三、公文交換對象:
 (一) 本府各單位。
 (二) 設在豐原市內附屬機關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稅捐稽徵處、交通旅遊局、家畜疾病防治所、豐原地政事務所、豐
      原市戶政事務所及豐原市公所) 。
 (三) 文化局。
    其他申請參加或退出公文交換作業之單位,均需事先函報本府同意後
    行之。
四、公文交換次數及時間,除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不交換外,每日暫定如
    下:
 (一) 上午九時至九時十分: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
 (二) 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本府各單位 (逕至收文室辦理簽到後簽
      收收文及掛號信件) 。
 (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二時四十分: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
 (四)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本府各單位 (逕至收文室辦理簽到後簽收
      收文及掛號信件) 。
五、公文交換種類及作業要項:
 (一) 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提出交換之公文:應以完成製作及發文程序者為
      限,並登記於送文簿,在交換時間內相互交換,蓋收文章簽收。
 (二) 本府收文、掛號信件及發文:由文書課登記後一併交由各單位簽收
      。
 (三) 各參與公文交換單位應備妥收文章一顆 (見附式) 交付公文交換人
      員簽收公文時蓋用,並將印模報府備查,如更換新印章時亦同。
 (四) 具有緊急時限性、絕對機密性或特別重要性之文件,均不列入交換
      。
 (五) 各單位派遣公文交換人員即為代表簽收公文之負責人,應以編制內
      員工擔任為原則。
 (六) 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人員無論其本單位有無公文交換,均應於交換
      時間開始前五分鐘到達公文交換中心辦理簽到手續,如超過五分鐘
      者以遲到登記,並俟各單位全部交換完畢,經宣布後始得離去。
 (七) 擔任公文交換人員應於交換前先將公文密封,並避免在現場拆閱,
      以維護公務機密。
六、獎懲:
 (一) 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工作人員在負責辦理該項工作之年份內績效卓
      著,且從未發生遲到、未到或貽誤情形者由本府函其服務單位給予
      適當之獎勵,文書主管 (附屬機關) 給予嘉獎一次或兩次之獎勵,
      以慰辛勤。
 (二) 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人作人員如有遲到或曠職情事,第一次勸告,
      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由本府函其服務單位議處,如違誤情節重大者
      ,其主管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