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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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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績優之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 (隊
    ) ,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提昇服務品質,
    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貳、獎勵對象:
一、本縣境內熱心參與社會福利工作且經本府授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證之
    志願服務人員。
二、本縣積極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地方公私立社會福利
     (醫療) 機構、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 (隊) 或社會服務慈善團體 (私
    立者需經本府立案) 。
參、評選內容:
一、基本條件:
 (一) 績優個人部分:凡本縣領有內政部志願服務紀錄證之志願服務人員
      ,思想純正,無不良紀錄者,得依左列規定由所屬社團機構提報,
      但最近五年內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
      1.「志願服務績優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 (服務
        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之志願服務人員。
      2.「志願服務愛心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以上 (服務
        時數累計六百小時以上) 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
        務績優獎」表揚者。
      3.「志願服務博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五年以上 (服務
        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
        務愛心獎」之表揚者。
      4.「志願服務仁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十年以上 (服務
        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
        務博愛獎」表揚者。
 (二) 績優團體部分:
      1.團體 (隊) 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2.辦理志工組訓或參與各項研習、觀摩活動,以培育人力資源,增
        進服務知能。
      3.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並依照志願服務紀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
        按時登錄。
      4.參與轄內公益慈善團體資源網路座談會 (會報) ,並與相關機構
        密切連繫合作。
二、特殊條件: (最近一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有繼續性質,至今仍繼續
    存在或仍繼續有影響作用之個人或團體) 。
 (一) 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 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 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四) 如有特殊績優事蹟,得不受前項年資之限制。
肆、推薦方式:
一、本縣志願服務人員,符合獎勵規定者,由所屬社團或機構推薦提報。
二、本縣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 (隊) ,符合獎勵規定者,由所屬社團、
    機構或各鄉 (鎮、市) 公所等單位推薦提報。
伍、評選程序:
    由本府就推薦資料進行初評,篩選符合條件者,並成立評審小組,就
    初評符合條件者審慎評定之。
陸、獎勵:
    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 (隊) ,由本府公開表揚並
    頒發獎狀 (牌) 一面。
柒、附則:
一、績優個人:提報同等次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遴薦不同等次之
    獎項應間隔二年以上。
二、績優團體:不限於未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 (隊) ,但須間隔三
    年以上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
捌、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