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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水災災害防救中心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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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頒「
    災害防救方案」。
貳、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水災災害發生之督導、協
    調、指揮及支援各地區緊急搶救處理災害,減低災害損失,並有效掌
    握各地災情,特設置「臺中縣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本中心),
    並依本要點執行災害處理工作。
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縣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縣級處理中心
    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鄉(鎮、市)級處
    理中心)。
二、本中心組織
(一)縣級處理中心
      1.縣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本府工務處,指揮官由縣長擔
        任,副指揮官由本縣警察局局長擔任(如附表一)。
      2.縣級處理中心成員,由臺中縣水災災害協調會報各單位主管擔任
        ,並依各單位權責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如附表二、附表
        三)。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市)
        公所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分
        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災
        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公共設施及農林漁牧損害查報(道路
          、橋樑、河川護堤、水溝渠、自來水、路燈、瓦斯、農業、水
          源及其他)與統計,受災居民傷亡及房屋損害、淹水面積查報
          與統計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水災災害緊急通報,災害現場管制暨受
          災居民引導疏散,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可資緊急收容災民場所,緊
          急避難疏散路線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單位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執行其
    權責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處理中心之指示執行任務
    。
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省
      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縣
      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省
      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縣
      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陸、處理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處理中心設於本府工務處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級處理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府工務處通知各編組處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防救
      中心作業。
(二)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召開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
      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建檔備查。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各小組組長進駐
      或撤除。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小組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彙報縣級處理中心各權責小組。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