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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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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市政府為促進臺中縣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健全發展及就路線新
    闢、變更建立公平審核制度,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
    設臺中縣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縣市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跨越臺中縣、市之公車路線新闢
      、變更或撤銷之審議。
(二)新闢跨越臺中縣、市之公車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其他有關汽車客運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委員由臺中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及臺中
    市政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委員七人,由臺中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臺中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臺中縣政府交通旅遊處或臺中市政府交通處
    辦理之,並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會務。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臺中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及臺中市政府交通處處長
    輪流召集並主持會議。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委員會對於跨越臺中縣、市之公車路線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
    ,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
    員等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或人員代理出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召集人所屬之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分別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