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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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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
    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
    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
      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
      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者。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且最近
    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優先。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核)曾列丙等以下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事者,於無不法行為結案後,得予
    補辦獎勵。
四、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以配合行政院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時間為原
    則,各機關學校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具體資料,連同
    推薦表(格式如附件)報府核辦。惟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合於第二點
    規定之獎勵標準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五、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
    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薦:本府各單位由各單位主管推薦
      ;所屬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
      委員會,依獎勵標準,切實評審;各單位薦送人數以一人為原則,
      薦送二人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單位名次,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初審: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三)複審:由本府聘請市政顧問五人,並指派前年度本府薦送參加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及當年度本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一人,共
      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市長核定。每
      年組成專案小組成員,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圈選後組成。
    為鼓勵基層人員,每年模範公務人員主管人員當選比例以不超過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
七、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臺幣五
    萬元之獎金及給予公假五天,並公開表揚,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
    中,以供陞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依當選名次列前三名提請市長圈定參加行政院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經獲中央表揚者,不再重複表揚,名額則依名次依
    序遞補之。
八、各機關對績優人員之獎勵,訂有其他獎勵辦法,優於本要點之規定者
    ,得擇一辦理獎勵。
九、各機關學校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