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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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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二、目的: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
三、申請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 因重大疾病長期缺課超過半年以上者。
 (二) 因身心發展、學習需要、生理、家庭及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合升讀
      下一教育階段者。
 (三) 延長修業年限對適應或轉銜下一階段教育有益者。
四、申請時間:配合本縣國民小學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升讀國民中學轉銜工
    作期程辦理。
五、申請流程:
 (一) 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教師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 各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LEP)  影本。
      2 前一學年度學習輔導紀錄。
      3 相關評估資料。
      4 申請表 (附件一) 。
      5 學習輔導計畫 (附件二) 。
 (二) 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初審後,再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複審。
 (三) 複審時由本府遴派專業團隊人員前往訪視,經本縣鑑輔會審查決議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
六、審核原則:
 (一) 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習確有助益者。
 (二)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及影響其他學生權益者。
 (三) 學校不因此而增班 (含特殊班及普通班) 者。
 (四) 國民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七、追蹤輔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學生安置後二個月及學期末
    ,提出個案適應情形報告;如個案有適應不良情形,需另提檢討報告
    。
八、其他:
 (一) 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學校應依輔導計畫進行輔導工作。
 (二) 學生如有相關問題,應隨時通報。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