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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精神衛生業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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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鄉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整體與持續
    性照顧,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期使及早回歸社會,特設置精神衛生業
    務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評估籌設精神病患社區復健機構之各項措施、條件、地區及期程。
 (二) 推動、溝通相關部門分工合作配合精神病患社區復健機構之籌設。
 (三) 檢討本縣精神病患社區復健機構實際執行情形,並研議訂定改進辦
      法,以順利推動籌設精神病患社區復健機構。
 (四) 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之研議。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副縣長一人兼任召集委員,主任秘書兼
    任副召集委員,其餘委員十一人,除由本府農業局、工務局、勞工科
    、社會科、本縣消防局及衛生局等單位主管兼任外,餘五名委員由召
    集委員就精神醫療、心理、社工或職能治療等領域之機關代表、專家
    、學者遴聘之,聘期均為一年。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均由本縣衛生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承召集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負責協調聯絡有關事宜並彙
    整相關資料。
五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召集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委員或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六  本小組委員暨工作人員屬任務編組,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會
    。
七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