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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職務遷調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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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府及所屬非主管人員行政歷練
    ,培育市政人才,提昇行政效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非主管人員遷調,係指工作性質相近、職務列等相當之非
    主管人員之職期調任。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職務屬機要職。 
(二)經核定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四、非主管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工作滿三年時,得由該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單位)人事部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冊陳請該各單位首長核可後
    ,依規定辦理職務遷調,除特殊情形外,遷調人數每次不超過四分之
    一。
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六、各單位首長對於人事單位填送之遷調人員,得交各單位甄審委員會審
    議後作適當調整。
七、各單位辦理非主管人員遷調時,對於遷調人員之學經歷、才能、訓練
    、進修及發展潛能等應加以評量,以發揮其專長及符合適才適所之旨
    。
八、遷調人員如因新任工作確實無法適任時,應陳述理由申請改調,但以
    一次為限。
九、各單位對所屬應遷調人員,如確因業務需要或無其他適當職務可予調
    任時,得專案報本府核准暫緩辦理,但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十、本要點施行前之職期不予計算,但必要時仍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
    理。
十一、警察、消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另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