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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8: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綠川公共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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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綠川公共空間環境、景觀
    、交通、公共衛生之管理維護及場地使用管理,提供市民良好休閒活
    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川公共空間,係指綠川於雙十路至民權路段包括河川加
    蓋後之空間及沿綠川之人行步道等。
三、在本公共空間內有下列行為,應予勸離,如經勸離不服者,由警察機
    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販賣物品或出租遊樂器具。
(二)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垃圾。
(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六)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七)妨害風化或賭博行為。
(八)攀折花木、損壞公共空間之設施。
(九)攜帶危險物品。
(十)在公共空間設施上雕刻、噴漆或書寫或張貼。
(十一)未經許可而駕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二)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統籌綠川公共空間管理及設施維護事宜;場地借用管理及
      申辦;公共空間環境清潔維護,第一廣場前二十四小時派駐清潔,
      其他地區定時巡查清理。
(二)都市發展處:公共空間硬體設施保固期間維護事宜及管制汽、機車
      違規停放設施工程等。
(三)社會處:遊民之取締。
(四)交通處:交通動線系統規劃,汽、機車停車位規劃及施作;公車站
      牌位置及動線規劃管理。
(五)本市警察局:遊民之取締,攤販、汽、機車停車及社會秩序維護。
五、借用綠川公共空間者,應於使用前十日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
    科申請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保證金、使用費及簽定借用合約,每次申
    請最多以三天為限。借用人應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使用費:每日繳交新臺幣一萬元。
    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時,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以公函提出申請,並
    繳交保證金,但不收使用費。
    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七款核准之活動,其保證金及使用費應加倍收取。
    借用人因故需改期或取消借用者,應於活動前三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使用費不予退還。
六、借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使用。
(二)借用期滿後六小時內須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清洗場地。
(三)嚴禁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本公共空間內禁止設置廣告物或招牌。
(五)借用時間,借用人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六)接受本府管理人員監督及指導。
(七)不得有營利行為。但於台灣傳統四大節日(農曆春節、元宵節、端
      午節及中秋節),經由本公共空間所屬區公所提送申請之活動,不
      在此限。
七、借用人有違反第六點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共空間設施或栽植之虞者。
(四)婚喪喜慶等及各項類似宴會活動。(含烹煮烤食物等)。
(五)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申請人在最近三年內曾違反第六點規定者。
九、因重大事件(如中央機關徵用場地)或借用人因改期致撞期,而無法
    借用場地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交
    使用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借用期間期場地清潔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使用期間屆滿經本府派員
    查驗場地設施、植栽及清潔合格後,始退還保證金
十一、於借用期滿,若借用人未於六小時內清除垃圾、器物並清洗清潔者
      ,本府得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借用人
      仍應補足。
十二、借用者如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情形,應於三日內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若未修復,本府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扣除修復金額,如有不
      足,借用人仍應補足。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