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秘字第1020050141號 函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處理偶突發
    事件,以確保本市中小學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安寧,特訂定本要
    點。
二、僱用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值勤能力,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之國民。
(二)操守廉潔、身心健康、言語清晰、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具國小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者。
三、工作內容:
(一)擔任學校校園安全之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二)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繫
      總務主任、訓導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三)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工作
      日誌等事宜。
(四)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有關
      人員。
(五)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六)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七)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僱用方式:
(一)學校僱用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以三人為限,並應簽訂僱用契約書。
      學校臨時人員如要增聘,應提報本府人力審查會議審議。
(二)新僱用之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簽約後,應由學校試用三個月,試用
      期間之表現,經學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如有不能履行工作責任、不利學校
      之言行、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等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立即撤銷
      僱用資格,並永不錄用,如觸犯刑法規定之罰責,依法究辦。
(四)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僱用期間為一年,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即
      自當年一月一日起算計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自該年度中
      僱用者,其僱用期限應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人員,經僱用學校考核其工作績效合格者,得於僱用期滿前一個
    月續僱。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值日夜工作人員合約期間內,如學校已無設置之必要或本府未編列該
    項預算,學校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之。
五、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工作,以輪值方式進行,每時段以一人為原則
    ,並由學校自行訂定值勤方式。
六、給假: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學校彈性調派人員代理。
七、考核: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應按時到勤,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累計
      達五次,以曠職一日論,曠職累計三日者,應予解僱。曠職者,依
      所曠職之日數扣除其薪資。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如有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不服
      從主管指揮者,經查屬實,解除僱用資格。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校長、訓導主任、總務
      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輔導考核其工作績效。
八、值日夜工作人員之待遇,按本府規定支領,並應載明於契約。
九、福利: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參加勞保、健保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補助。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得加入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為社員。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工作配備,由僱用學校購置配發使用。
十、其他:
(一)執勤時應注重服儀及應對禮節。
(二)值勤時間內不得外出,亦不得在校洗衣、做飯,或帶友人、家眷至
      校喝茶聊天、喝酒賭博等不法行為。
(三)輪值人員之出、退勤時間應確實銜接,並應交代始得離去。
(四)本要點各學校與受僱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訂約時,應列入合約條款
      內。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學校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