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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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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聯合審議
    ,特訂定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攤販管理輔導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攤販營業許可證之審議。 
(三)處理攤販爭議事項之審議。 
(四)攤販自治組織輔導及考核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攤販輔導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下列單位(機關)人員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處處長
(六)本府勞工處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市消防局局長
(十二)本市環保局局長
(十三)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市地方稅務局長
(十五)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
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幕僚事項,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機
    關)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
    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
    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通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議決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文,其執行情形應作成書面報本府
    備查。
八、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委員三至五位人成立專案小組,由經濟
    發展處處長為專案小組召集人,負責研議委員會交議事項。
九、本委員會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