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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違規攤販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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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合法攤販權益,並維護市容、交
    通、環境衛生,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
    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違規攤販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規攤販,係指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者或已取
    得攤販營業許可證,而未依規定營業者。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規攤販之取締及查緝。
(二)攤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或高層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組員十九人,由下列單位(機關)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社會處
(四)本府勞工處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
(六)本府交通處
(七)本市警察局
(八)本市環保局
(九)本市衛生局
(十)本市消防局
(十一)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二)各轄區公所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小組幕僚事項,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警察局
    各派主管一人兼任之。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攤販稽查小組相關權責單位,任務劃分如下:
(一)經濟發展處:違規攤販之查處及輔導管理等事項。
(二)都市發展處:違章建築及違反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建築物拆除與取
      締等事項。
(三)交通處:負責違規私設交通標誌及標線之查處等事項。
(四)建設處:非屬違章建築之構造物(障礙物)拆除或查處等事項。
(五)社會處:攤販自治團體之申請輔導等事項。
(六)勞工處:攤販就業輔導等事項。
(七)警察局:負責維持秩序、妨害交通之查處及違規車輛之拖吊等事項
      。
(八)衛生局:違反食品衛生、防疫之查驗取締等事項。
(九)環保局:妨礙環境衛生、噪音取締工作等事項。
(十)消防局:違反消防法之查處等事項。
(十一)地方稅務局:負責攤販營業稅課徵等事項。
(十二)區公所:負責協助攤販清查、勸導、通報及違建查報等工作。
八、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府應設專責攤販稽查大隊依第七點任務權責劃分,專責執行取締工
    作,未設置專責稽查大隊前,得先以本要點任務編組方式聯合稽查。
十、攤販稽查大隊經費來源由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