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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售市有非公用房地郵遞投標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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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
    可參加投標。
二、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於本府公告標售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
    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財產科免費洽索專用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
    知及標的略圖。
三、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並逕洽地政、都市計劃、建築管理等
    主管機關或單位查閱有關資料。
四、投標方式與手續及繳納保證金:
(一)投標人對投標單,應用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物,願出
      標價(金額用中文大寫,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姓名(投標
      人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証
      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填法人名稱登記文件字號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均等;並指
      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
      標人不得異議。
(三)共同投標人眾多,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証統一編號,
      如無法於投標單各該欄全部填載,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
      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四)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專用投標單及投標信封和分別繳
      付保証金,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証金依照本府公告應繳保証金額繳付,並限用經政
      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並應以臺中市政府為受款人,連同
      填妥之專用投標信封、投標單密封用掛號信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指
      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
      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五、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時間,攜帶國民身份証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
    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
六、開標之日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或投標人,向郵局領取投標封信件
    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同時審核標單及繳納保証金之票據暨金額
    ,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眾宣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佈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本須知第一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証金者,或僅有保証金而無投標單者
      (當場不得補繳)。
(三)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証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証金票據
      不合規定者。
(四)填用非本處發給專用之投標單(包括影本)及投標信封者、或同一
      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二標以上
      者。
(五)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
      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者,或塗改
      之處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或投標封與投標單所
      載標的未符者。
(六)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
(七)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八)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九)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及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八、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
    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多數人投標達公告底價之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
    金額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九、本府在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上標售一部或
    全部房地時,並依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
十、標售之房地,依下列順序承購:
(一)依法令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二)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三)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四)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前項合於優先承購之權利人,本府於開標後通知優先承購權人,限期
    表示願否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如優先承購權人願優先承購者,應於
    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同時,繳納該標的相當於保証金金額價款,逾期未
    表示或未繳納者,視為無意承購,本府另行通知投最高標價者依限繳
    款承購。
十一、繳款期限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承購
      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次一優先次序之承
      購人按最高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購。
      如需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繳納價款者,應於收受通知七日內
      提出申請核定並依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之規定辦理繳款手續。
十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保証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者。
  (三)依投標單所填住址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經郵局
        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
十三、投標人所繳之保証金,除因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
      及得標人之保証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
      (辦公時間內)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與原投標單上相同之
      印章),向主辦單位領回。但須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份証、投標
      單內所蓋用之印章及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等無訛後,原票據無
      息退還。
      依前項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時應出具委託書或指
      派領取人員之文件,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身份証、印章於投標
      單內簽章領回。以上保証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
      程序發還。如該標的物為優先承購人承購時,該項保証金於優先承
      購人繳款承購之次日,由本府通知得標人,依照上項規定手續無息
      領回或發還保証金。
十四、公告標示房地按現狀標售者,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
      由承購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府不負任何責任。
十五、承購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
      金等遲延繳納利息者,於承購時一併繳清,始能辦理產權移轉。
十六、全部地價款繳清後,即檢附上開收據和身份証(法人附具公司執照
      及資格証明)等影本,向本處申請核發產權移轉証明書。俟核定後
      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用印,並
      由得標(承購)人於一個月內辦竣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一切稅費均
      由得標人負擔。
十七、標售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為準,如有增減時,以得標總價
      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多退少補,但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再
      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十八、標售之土地於決標日起,因都市計劃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
      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九、本須知及投標公告等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訂或依有關法令解釋之
      權,投標人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