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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公辦民營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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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辦內容:
    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各已設有午餐廚房學校之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及食材之採購。
二  供應對象:
    限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工,不得對外營業。
三  廠商資格:
    政府有關單位登記合格餐飲業,領有經濟部工廠執照,並具有餐飲相
    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  食譜規劃:
    應由營養師依衛生署公布之國人營養標準設計菜單,以三菜一湯一水
    果為原則。
五  食材採購:
    業者供應食材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並提出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如屠
    宰證明‧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CAS、GMP  等) ,經校方發現不符
    規定者,應責成業者立即處理改善並負起相關責任。
六  人員聘僱:
    由業者自行遴用經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之人員。其管理、辭退
    由業者自行決定,但經校方發現不適,廠商應即解僱另行僱用,不得
    異議。
七、廚房設備:
    業者對校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之責任,並保
    持完整。如需修改或增加設備,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校方同
    意後,始得辦理。學校午餐設備之折舊準備金由學生午餐基本費項下
    提故總收學生午餐費百分之一之金額,並由業者相對提撥。
八  監督輔導:
    校方應成立午餐管理委員會 (含校內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代表) ,
    隨時督導業者供餐品質及人員服務,以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九、經費:
    業者應自行負擔聘僱人員薪津及其應有權利等相關費用。
一○  契約訂定:
      校方應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確保校方權益。
十一、午餐費用:
      學校依合約按月或分期向學生收取午餐費,但不得高於原校外訂餐
      盒之收費標準,業者於每月末日依參加人數檢據向學校請款。收取
      學生午餐基本費不得超過學校自辦午餐之收費標準。
十二、營養教育:
      業者應主動提撥學生午餐費百分之二供學校辦理營業教育宣導工作
      及出版相關刊物。
一三  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午餐公辦民營事宜。
一四  本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辦理學校依事實需要與業者商訂明確契
      約規範之。
一五  本注意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