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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9467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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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加速農業發展,並供農村
建設及農地管理,設置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在金
融機構設置專戶存管,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處為主辦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民福利、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委員八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經濟發展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教育處處長。
第 7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經濟局人員兼辦

第 8 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 9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10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