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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橋梁維護管理情形,確保本局橋梁養護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督導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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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橋梁養護業務督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橋梁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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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捷運鐵道橋梁數量及
地點由本小組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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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至少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
級主管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局長就本局各業務之主管人員
、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秘書室主任等選任之,並聘請專家學者
至少一人。
前項規定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於督導前由本局工程管理科簽奉局長核定後成立,督導完成後
解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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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督導項目如下:
(一)橋梁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正確性: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
依據交通部鐵道橋梁統計系統登載受查橋梁正確基本資料及橋梁
檢測紀錄,檢測紀錄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定期檢測紀錄為主,若無
法登載於交通部鐵道橋梁統計系統之橋梁,則以書面方式造冊呈
現。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受查橋梁最近一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修紀錄及相關竣
工圖說,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
當性及確實性。
2、受查橋梁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
議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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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本小組依第三點
規定擇定抽查橋梁後,通知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督導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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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橋梁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督導當日由領隊率小組委員,會同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赴橋址現地督導,於督導後假適當場所檢視書面資料,並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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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本局得建議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就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平均成績
為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本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當年度抽查
之橋梁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將列為次一年度督導重點;平均成績為
丙等(六十九分以下)或連續兩年督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本局得建
議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簽辦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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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將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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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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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
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