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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沙區秘字第115000046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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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轄管國家賠償事件,依臺
    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沙鹿
    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均由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
    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連聘(派)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
    者屬職務指派,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或受邀請列席之具有專
    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等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職權或請求權人之請求,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相關預
    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