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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為規範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執行文化部
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案
件經費支用情形,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
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文資局補助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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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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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督導考核對象為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依照文資
局補助要點申請補助之單位、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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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撥付標準:
(一)計畫類、規劃設計類或管理維護類:受補助者依照文資局補助
要點規定之撥款方式請款。
(二)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
1.受補助者依照文資局補助要點規定之撥款方式請款。
2.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項時,檢附歷次估驗資料副本予本處
核實。
3.本處得於撥付補助款項前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受補助者符合
工程及估驗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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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得就受文資局補助案件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不定時派員查核
、指導監督,考核結果提供文資局作為日後受補助者申請補助之參考
。
前項督導考核重點如下:
(一)確實依文資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內容執行。
(二)計畫變更應依文資局補助要點規定函報文資局核准。
(三)依文資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請款期限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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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處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移請
文資局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一)未依文資局補助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二)未經文資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或查核者。
(四)其他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