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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辦理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督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資修字第115000000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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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為規範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執行文化部
    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案
    件經費支用情形,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
    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文資局補助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原則督導考核對象為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依照文資
    局補助要點申請補助之單位、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者)。
四、補助經費撥付標準:
    (一)計畫類、規劃設計類或管理維護類:受補助者依照文資局補助
          要點規定之撥款方式請款。
    (二)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
          1.受補助者依照文資局補助要點規定之撥款方式請款。
          2.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項時,檢附歷次估驗資料副本予本處
            核實。
          3.本處得於撥付補助款項前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受補助者符合
            工程及估驗進度。
五、本處得就受文資局補助案件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不定時派員查核
    、指導監督,考核結果提供文資局作為日後受補助者申請補助之參考
    。
    前項督導考核重點如下:
    (一)確實依文資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內容執行。
    (二)計畫變更應依文資局補助要點規定函報文資局核准。
    (三)依文資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請款期限請款。
 
六、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處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移請
    文資局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一)未依文資局補助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二)未經文資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或查核者。
    (四)其他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