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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
下簡稱社安網計畫),羅致外縣市人才及留任優秀心理衛生專業人員
,以提升心理衛生服務品質,並順利推展臺中市心理衛生健康業務,
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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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指下列各款社安網計畫聘用人員: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專業人力:執行秘書、督導、心理輔導員、
諮商心理師(含資深)、臨床心理師(含資深)、職能治療師
(含資深)及護理師(含資深)。
(二)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合併多重議題個案服務社工人力:心衛社
工(含資深)及督導。
(三)精神疾病關懷訪視服務專業人力: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含資深)及督導。
(四)自殺防治關懷訪視服務專業人力:自殺關懷訪視員(含資深)
及督導。
(五)加害人處遇個案管理服務社工人力:處遇社工(含資深)及督
導。
(六)藥癮個案管理服務專業人力:藥癮個案管理員(含資深)及督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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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支薪標準,依社安網計畫所定各項專業人力聘用資
格及支薪標準辦理。
本局進用心理衛生專業人員,除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外,依其職
稱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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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聘用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曾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安網計
畫人員,得依本原則辦理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前項所需經費,以不提升自籌比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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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同一職稱之職前年資
,得予採計。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心衛社工曾任保護性社工之年資。
(二)自殺關懷訪視員與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員間相互轉任之年資。
(三)本原則生效前,已任職本局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曾任本局不同
職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之年資。。
前項年資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職同一機關連續滿一年且考績列甲等者
,得按年資提敘一級;未滿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但受行政懲處不得
晉敘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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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進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得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
文件,申請採計職前年資,經審議通過後,溯自到職日起晉薪;逾時
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晉薪。
本原則生效前,已任職本局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於本原則生效後一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採計職前年資者,經審議通
過後,溯自本原則生效日起晉薪;逾時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晉薪。
前二項申請書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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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方式:
(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進行
審議。
(二)本局應於接獲採計職前年資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實體會議
審議,並以審議委員書面資料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利害
關係人列席訪談。
(三)審議結果簽會本局人事等相關單位,並經本局局長核定後,辦
理改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