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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本市唯一公立老人福利
機構,為設籍本市乏人奉養之低收入戶長輩提供安養型及養護型住
宿型床位,因老化及共病衍生長照需求者將逐年增加,本家有責任
為有長期照顧需求之公費個案連結適合的長照機構,使其獲得妥適
且持續性之照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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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置自治條例及臺中市立仁愛綜合長
照機構投資裝修營運移轉(ROT 案)投資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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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家審認符合下列所有資格者: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三)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
(四)無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及氣切管等護理服
務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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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費用計算方式:
(一)本家轉介之個案及支付收容照顧補助費用之起迄日,由本家
以公文核定。
(二)補助標準及支用規範:
1、照顧費用補助計費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月計費: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如
遇月份之日數不同,均以三十日平均計算每日照顧費
用,最高補助三十人乘以十二個月。
(2)破月計費:個案新入住或退住(含死亡)時間未滿月
時,以一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算照顧費用。
(3)退住(含死亡)時間認定:退住(含死亡)時間為當日零
時至十二時者,合約機構當日不計費。退住(含死亡)
時間當日十二時一分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者,合約機
構當日以一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收照顧費用。
2、每人每月零用金上限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依本家院民零用
金管理注意事項存入補助對象個人帳戶,由本家代管人員
提領後按月交付合約機構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1)零用金使用範圍:個人日用品、尿布、牛奶、管灌營
養品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
、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2)合約機構每年一月及七月與本家核對上、下半年零用
金帳目,遇個案退住(含死亡)時一個月內完成清帳,
倘有剩餘款應交予本家。
3、經費支應: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本家依實際安置人數支付予
合約機構,合約機構應支應公費床安置個案之醫療費用與
喪葬補助費。
4、調整機制:前開照顧費用及零用金,本家得視法令政策或
社經環境等重大變遷調整。合約機構如因法令、政策或社
經環境等重大變遷欲調整公費長照床費率,應經本家同意
後實施。
(三)個案就醫或住院期間,照顧費用本家仍整月支付予合約機構
,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住院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由合約機
構支應。
(四)個案已申領本家收容照顧補助時,不得重複領取政府其他同
性質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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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內容:
(一)由合約機構提供舒適、安全之照顧場域,提供安置個案身體
照顧、生活照顧、餐飲服務、護理服務及緊急送醫等必要相
關服務。
(二)確保安置個案在照顧過程中無論性別如何,皆能獲得平等的
照顧機會,並且根據性別需求提供個別化的服務,落實性別
平等之目標。
(三)合約機構應依「臺中市立仁愛綜合長照機構投資裝修營運移
轉(ROT案)投資契約」提供三十床之公費長照床,如未收滿
,合約機構得收治一般床安置個案,惟如本家有安置個案需
求,合約機構應於本家通知後三日內將公費長照床位空出。
(四)合約機構應確保本案之長照服務,經主管機關評鑑或督導考
核應合格,且不得受主管機關處分停業、廢止設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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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約機構簽約應備文件:
(一)合約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及異動登記紀要。
(二)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評鑑或督導考核合格之證明。
(三)有效期間內公共意外責任險電子或紙本之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其保險金額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公共場所或舉
辦各項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前項各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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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款程序:
(一)合約機構應依本家核定補助之照顧費用,按月檢附請領清冊
及收據,於次月十日前函請本家核撥。為配合會計年度核銷
,十二月費用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請領清冊及收
據等完成核付。
(二)本家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且無須退件後,通知合約機構
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請款單據且無須退件後十五日內撥
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撥款期限為三十
日。
(三)合約機構請領照顧費用應備文件:
1、當期請領清冊(列計安置個案姓名、安置期間、天數及費
用計算表)。
2、當期請款單據。
3、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前列各目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
章者,不在此限。
(四)合約機構辦理請退款、核銷方式及配合事項依據年度簽訂契
約書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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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由本家每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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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