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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16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客家樂活園區山城客庄傳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344114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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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客家樂活園區山城客庄傳習中心(以
      下簡稱傳習中心),推廣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
   委會)。  
第三條  傳習中心開放使用範圍為客委會管理之研習教室及多媒體教室
   。
第四條  傳習中心提供會議、上課、研討會、演講、座談會、學術及相
   關教育訓練等活動之使用。
第五條  傳習中心申請使用之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依客委會各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
第六條  傳習中心除客委會自行使用、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外,開放申請
   使用之時段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開放申請使用時段:
       (一)時段一: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三)時段三:下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二、收費標準:使用費以前款規定之時段計算,未滿一時段以
       一時段計,超過一時段另加一時段收費;彩排、預演、場
       地布置及場地恢復,亦同。每時段收費標準如下:
       (一)研習教室: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多媒體教室:每時段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第七條  傳習中心申請使用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
       及時程表等向客委會提出申請。申請經核准者,應於客委
       會通知繳費日起五日內,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客家文化相關活動
       為優先;活動性質相同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為優先。
     三、申請人取消或變更傳習中心使用時段,應於原定使用日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客委會,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除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使用費不予退還。
     四、客委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得協調申請人變更申
       請使用時段,申請人因而取消使用者,其所繳費用退還之
       。
第八條  使用傳習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確實遵守申請之使用時間,使用範圍僅限於所申
       請使用之場地,不得於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上噴漆、打
       樁等毀損行為。
     二、各項設備如有遺失或人為毀損,申請人及行為人應負修復
       或賠償之責。
     三、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高耗電電器用品
       等危害設備,如有用餐應於規定範圍內使用,並自行負責
       垃圾清理。
     四、經核准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導標語者,應依指定地點
       及方式設置。
     五、場地使用期間,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傷害急救及意外事故處理等事項。必要時,
       客委會得要求申請人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
       使用、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使用期間布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
       責。
     七、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居家安寧。
     八、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傳習中心不負保管
       之責。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應自行清理恢復原狀,歸還申請使用器
       材設備並會同傳習中心管理人員完成清點,確認無毀損情
       形及其他違規事項後,始得離場。
     十、車輛進入停車場域應依標示行駛,停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並自行派員引導相關事宜。
       如有違規情形,傳習中心管理人員得請拖吊公司拖吊離場
       ,拖吊所生之費用及衍生之事故,由車輛駕駛人負責。
第九條  申請使用傳習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
   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命停止使用,其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他人使用
       。
     三、活動影響附近居家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四、妨害公務,毀損場地、設施、設備或影響環境衛生。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之行為,經客委會認定不宜繼
       續使用。
第十條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客委會辦理
   事項活動時,經客委會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