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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客家樂活園區山城客庄傳習中心(以
下簡稱傳習中心),推廣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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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
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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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傳習中心開放使用範圍為客委會管理之研習教室及多媒體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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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傳習中心提供會議、上課、研討會、演講、座談會、學術及相
關教育訓練等活動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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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傳習中心申請使用之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依客委會各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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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傳習中心除客委會自行使用、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外,開放申請
使用之時段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開放申請使用時段:
(一)時段一: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三)時段三:下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二、收費標準:使用費以前款規定之時段計算,未滿一時段以
一時段計,超過一時段另加一時段收費;彩排、預演、場
地布置及場地恢復,亦同。每時段收費標準如下:
(一)研習教室: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多媒體教室:每時段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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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傳習中心申請使用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
及時程表等向客委會提出申請。申請經核准者,應於客委
會通知繳費日起五日內,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客家文化相關活動
為優先;活動性質相同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為優先。
三、申請人取消或變更傳習中心使用時段,應於原定使用日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客委會,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除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使用費不予退還。
四、客委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得協調申請人變更申
請使用時段,申請人因而取消使用者,其所繳費用退還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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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使用傳習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確實遵守申請之使用時間,使用範圍僅限於所申
請使用之場地,不得於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上噴漆、打
樁等毀損行為。
二、各項設備如有遺失或人為毀損,申請人及行為人應負修復
或賠償之責。
三、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高耗電電器用品
等危害設備,如有用餐應於規定範圍內使用,並自行負責
垃圾清理。
四、經核准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導標語者,應依指定地點
及方式設置。
五、場地使用期間,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傷害急救及意外事故處理等事項。必要時,
客委會得要求申請人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
使用、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使用期間布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
責。
七、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居家安寧。
八、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傳習中心不負保管
之責。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應自行清理恢復原狀,歸還申請使用器
材設備並會同傳習中心管理人員完成清點,確認無毀損情
形及其他違規事項後,始得離場。
十、車輛進入停車場域應依標示行駛,停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並自行派員引導相關事宜。
如有違規情形,傳習中心管理人員得請拖吊公司拖吊離場
,拖吊所生之費用及衍生之事故,由車輛駕駛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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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使用傳習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
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命停止使用,其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他人使用
。
三、活動影響附近居家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四、妨害公務,毀損場地、設施、設備或影響環境衛生。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之行為,經客委會認定不宜繼
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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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客委會辦理
事項活動時,經客委會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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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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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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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