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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店
街區徒步區之劃設、使用、管理及維護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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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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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於經發局核定之本市商店街區內提供
行人全日或於部分時段使用之街道或其他步行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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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徒步區劃設計畫之擬訂、核定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
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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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劃設徒步區,應以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為申請人,並檢附徒步區劃設計畫書及徒步區範圍二側所有權人(
以門牌號碼為單位)及公司行號過半數同意之文件,向經發局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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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徒步區劃設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店街區管委會及會員名冊。
二、申請劃設徒步區範圍、時段。
三、徒步區內現有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四、徒步區內土地使用現況、設施、資源及活動情形、現行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佈情形。
五、徒步區內停車設施、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
送現況。
六、徒步區內交通管制、人行與車行動線規劃、周邊停車需求
及資源盤點、汽機車替代停車空間規劃。
七、徒步區內消防車、救護車及垃圾車等特殊通行需求規劃。
八、徒步區內文化資產、環境景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執行計
畫。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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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發局受理徒步區劃設計畫之申請後,應邀集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及徒步區所在之區公所等本府相關機關,成立本市商店街區徒步
區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可行性評估及徒步
區劃設計畫書審查,並得實地現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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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徒步區劃設計畫經初步認定具可行性者,申請人應辦理地區說
明會,其程序如下:
一、邀集徒步區範圍二側之所有權人及公司行號參與地區說明
會,並通知徒步區所在區公所、里辦公處及副知經發局。
二、彙整地區說明會民眾反映之意見,製作會議紀錄,並發送
相關機關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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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人於地區說明會後,應辦理徒步區試辦作業,期間為一個
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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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徒步區試辦作業完成後,經發局應辦理民意調查作業,民意調
查結果如徒步區範圍二側之所有權人及公司行號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徒步區劃設計畫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資料送經發局提審查小組審
查。
前項民意調查作業,經發局得洽請徒步區所在區公所為必要之
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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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徒步區劃設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者,由經發局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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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既存於經發局核定之商店街區內,有供行人徒步使用之事實
逾二十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劃設徒步區:
一、該商店街區管委會應依第六條規定,檢附徒步區劃設計
畫書及鄰接徒步區範圍二側一樓之公司行號過半數同意
之文件,向經發局提出申請。
二、經發局應將前款規定申請文件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之區
公所、里辦公處公開展覽三十日,且登報周知,並舉辦
地區說明會。鄰接徒步區範圍二側一樓之公司行號得以
書面陳述意見。
三、徒步區劃設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者,由經發局核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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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徒步區經核定後,如有變更計畫時,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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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管委會對於徒步區應為必要之管理維護,並與經發局簽訂管
理維護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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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徒步區經核定後,不得有設攤營業、擺設桌椅等佔用道路之
行為。但經管委會提報經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核可使用徒步區內道路者,應依市區道路使
用費收費標準規定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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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管委會對於徒步區應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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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經發局得對於徒步區之管理維護成效進行評鑑,並依評鑑結
果辦理管理維護協議書之延長、修正或終止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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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