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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建構健康友善
之職場環境與辦理所屬人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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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
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
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
境,致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
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
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
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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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應各別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
員會)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本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副首長或幕僚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防護委員會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會員人數達
三十人以上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人時,防護委
員會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派應經該協會推薦具協會會員
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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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提起職場霸凌申訴之管道及專責單位如下:
(一)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1、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58051
2、傳真電話:(04)25159386
3、專用電子信箱:SH58051@taichung.gov.tw
4、專責單位:人事室
(二)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1、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58031
2、傳真電話:(04)25251620
3、專用電子信箱:SH58051@taichung.gov.tw
4、專責單位:秘書室
(三)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業務助理:
1、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58051
2、傳真電話:(04)25159386
3、專用電子信箱:SH58051@taichung.gov.tw
4、專責單位:兼任人事人員
(四)所屬機關行政助理:
1、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58502
2、傳真電話:(04)25293618
3、專用電子信箱:SH58502@taichung.gov.tw
4、專責單位:管理課(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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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填具
職場霸凌申訴書向各該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但被申
訴人為本局或所屬機關首長時,應分別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或本局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如下: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之次日起三年
內為之。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之次日起五年內
為之。
本局及所屬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本府,所屬機關應
另通知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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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及所屬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
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
知;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本府,所屬
機關另通知本局。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及所屬機關接獲申訴應不予
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撤回申訴,本局及所屬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
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案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故,應於書面通知內一
併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並簽
陳機關首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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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防護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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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及所屬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
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案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
保護措施。
3、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
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局及所屬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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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
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
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小組人員及參與調查或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
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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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
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
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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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
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本府備查,所屬機關並副知本局。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
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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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及所屬機關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
善作為,並副知本府。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局及所屬機關應視情節輕重,
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
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決定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得審酌處理建
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
當處理。
當事人對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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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
適當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
形,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
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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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
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
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未依規定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
享有之權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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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局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
勵所屬人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
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
練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
理、危害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目
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
差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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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防護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及撰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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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及各機關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