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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稱區
公所)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
,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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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一)本市區公所。
(二)經本局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稱社
區)。
1、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
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
畫等資料),報本局備查者。
2、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區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
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申請,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
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
資料)報送本局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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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區公所申請第一、二期款及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免
附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本局社區培力資源網下載最新檔案並
填妥相關資料。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註明無更新,即無須
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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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一般性計畫:
1、經費由區公所分兩期向本局申請,第一期檢附社區名冊;
第二期於額度用磬後檢附第一期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提出
。
2、社區根據需求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補助。
(二)政策性計畫:得依政策或推動需求,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由
區公所或社區提出並經區公所審查後,層轉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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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一般性計畫:
1、補助項目:
(1)社區活動:辦理民俗節慶、文化才藝訓練或展演、社
區運動會等活動。
(2)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
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
(3)社區行銷:建置社區網站、電子報或辦理社區刊物,
社區刊物、電子報應至少發行二期。網站、刊物、電
子報應有社會福利宣導空間。
(4)福利服務:指辦理各類福利服務(兒童、青少年、婦
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救
助、志願服務、社區防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性別主流化宣導及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推展社
會福利社區化之相關活動或福利服務。
2、補助基準:每一計畫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整,同一
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整,區公所依社區所提計畫按上述補助項目及額度
斟酌補助金額。
(二)政策性計畫:
1、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得免自籌款:
(1)地方性研習:全區社區工作幹部研習訓練課程,補助
金額依區公所轄內社區數及計畫內容,每區補助金額
全年度合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2)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
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
合計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3)辦理全區民俗節慶、社區才藝競賽或社區成果展演等
活動,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合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4)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製發社區幹部(係指理事長、
常務監事、總幹事)服務背心及外套,每一社區每屆
次最高補助三套為原則,每套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六
百元。
(5)電腦伴唱機取得公開播放授權:電腦伴唱機產權歸屬
區公所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公益性目的利用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標準,全額補
助。電腦伴唱機產權歸屬社區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公告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
用報酬率標準,本局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案件數情形酌
予補助。
(6)辦理社區守望相助巡守作業: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
區公所統一申請,補助每隊新臺幣三萬元,本項補助
經費僅限充實守望相助隊運作所需,包括服勤裝備
(含制服,每套新臺幣二千元為限)、巡邏車維修費、
油料費、巡守人員點心、巡守人員保險意外險及雜支
(攝影、文具用品、茶水、郵資)等相關費用,不得
作為個人獎金。
2、社區辦理下列事項:
(1)協助本局辦理當年度政策工作計畫或活動,視計畫需
求補助額度。如: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全國性社區活
動,經衛生福利部補助後,計畫經費仍不足者,始得
申請,得免自籌款。
(2)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優等獎」或「卓越
組-卓越、銅質卓越、銀質卓越、金質卓越」之社區,
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合計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並得免自籌款。
(3)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甲等獎」之社區,
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並得免自籌款。
(4)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服務與創新獎」之
社區,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並得免自籌款。
(5) 「經區公所或本市審核通過推薦參與本市或衛生福利部
社區發展工作選拔」或「通過臺中市福利社區認證」
之社區,且一般性計畫補助之經費額度已明確規劃用
途,得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專案申請,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萬元,惟不得辦理社區觀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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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
(一)計畫審核時得依預算編列、計畫內容的合理性及申請單位以
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因素,核定表內載明
金額及補助上限。經費編列標準請參照經費補助項目基準表
,補助基準不足之處,參照本府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每一項計畫,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
(三)不予補助之活動及項目如下:
1、辦理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
2、有關宣導品、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
(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
設備、其他設備)等項目。
(四)補助項目得相互勻支,惟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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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銷及結案作業:
(一)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補助金
額數)、自籌款憑證影本、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
分攤表(逐級核章)、成果照片、執行概況考核表(含受益
人次之男女人數)等相關資料報區公所核銷。補助款核銷結
案時,係以實際支用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應自籌經費之
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應繳回其差額。
(二)申請辦理研習(講師費)活動,核銷時應檢附「講師學經歷
」及「課程表」、「課程講義」等資料;支領各類服務人員酬
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
稅扣繳。
(三)辦理「社區觀摩活動」,於核銷時應檢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委託各區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計畫社區交流觀摩參訪
紀錄表。
(四)本計畫核銷方式應逐年報請審計處核准後,各項案件均由區
公所以代收代付並採就地審計核銷辦理,於年度終了時完成
核銷撥款程序後,檢附相關附件函報本局辦理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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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社區申請一般性計畫,需檢具應備文件送區公所審核無誤後
再予補助;申請政策性計畫,需檢具應備文件由區公所審查
並送本局審核後補助。
(二)區公所申請政策性計畫需檢具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後補助。
(三)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報原核定
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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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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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