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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各科室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
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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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零二條規定之
本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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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局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及職
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
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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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主任秘書
兼任,其餘內聘委員五人(內含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一人),
外聘學者專家三人,均由局長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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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
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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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下設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小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並得
設分工小組,辦理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管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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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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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各科室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工作職掌分配表(如
附表)確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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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各科室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
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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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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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