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
項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本局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機關(構
)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
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
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四人,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
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各一人。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三人至四人,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一人。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
|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學生事務室辦理之。 |
|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
|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
|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有關人
員列席。 |
|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