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14007022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
    項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本局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機關(構
         )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
         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
         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四人,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
        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各一人。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一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三人至四人,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一人。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學生事務室辦理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有關人
    員列席。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