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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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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五)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七)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大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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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小功:
(一)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三)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特殊成績表現。
(四)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確有具體事實。
(五)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八)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九)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確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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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參加團體活動積極熱心表現優異。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較小。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表現優良。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
(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八)值勤表現優良。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有具體行為。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內各類刊物發表優良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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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
(一)集體械鬥情節重大。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重大。
(三)聚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四)勒索威脅。
(五)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情節重大。
(七)校內、外言行涉及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民眾
陳情或相關機關通報或引起社會輿情,情節重大。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致影響他人身心健康或
名譽受損。
(九)賭博行為,情節重大。
(十)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十一)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
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涉及公共安全且情節重大。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重大。
(十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查明屬實。
(十四)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
明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
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十六)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
(十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屬實,情節重大。
(十八)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重
大。
(十九)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
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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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小過: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
經勸導仍未改正。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經糾正仍未改正。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重大。
(四)擔任班級幹部未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展,情節重大。
(五)故意毀損公物,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七)蓄意違反集會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之進行。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
(九)賭博行為,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糾正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十一)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
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十四)不假離校(宿舍)外出。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重大。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
人學習權益,情節重大。
(十七)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
明屬實且情節輕微。
(十八)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情節輕微。
(十九)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
(二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
實,情節輕微。
(二十一)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
輕微。
(二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
色情、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
(二十三)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
(二十四)出入禁止未滿十八歲進入之場所。
(二十五)偽造、變造家長文書或偽造、盜用家長印章、印文或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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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警告: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
情節輕微。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輕微。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
(四)值勤未盡職責,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推動。
(五)因過失毀損公物而不主動報告。
(六)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輕微。
(七)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
(八)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九)未經同意偷窺他人訊息或文件,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
(十一)違反上課規定,影響教學秩序或他人學習,屢勸不聽。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
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情節輕微。
(十三)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
(十四)以不實言論誤導師長,致未能妥善處理事件。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
人學習權益,情節輕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