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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1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14001805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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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受理聲請國家賠償事件。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十一人,均由區長聘(派 
    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主任秘書擔任主任委員。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擔任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