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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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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受理聲請國家賠償事件。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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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十一人,均由區長聘(派
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主任秘書擔任主任委員。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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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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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擔任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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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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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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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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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