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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文心第二市政大樓(以下簡
稱本大樓)員工及洽公民眾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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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大樓出入口開放時間如下:
(一)行政一館前門: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後門及側門:
上班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
(二)行政二館前門:上班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以外為門禁管制時間,本府員工得持識別證感應門禁讀卡機
後進入行政一館及二館前門。
本府各機關為於本大樓基地範圍內辦理活動或其他事項申請開放
門禁,應簽奉市長專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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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大樓員工於管制時間進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員工應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且不得轉借使用,違
反規定致危害人身、財物、辦公場所安全者,應負相關法律
及賠償責任。持有本府各機關臨時卡者,亦同。
(二)本府各機關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
,加班、值班或留守最後離開人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並
確實將門窗上鎖。
(三)本府員工除機關辦理業務有實際需要者外,不得夜宿或滯留
於本大樓內。
(四)本大樓各機關如經保全人員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
妥者,除當場由保全人員代為關妥上鎖外,並由臺中市政府
秘書處函請該機關將檢討情形簽報府層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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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大樓外包廠商及施工人員於管制時間進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管制時間進入本大樓施工或保養等工作,應敘明事由併附人
員名冊及聯絡電話向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於施作
前至行政一館保全值勤台換發臨時工作證。
(二)各相關之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應於施工現場監督,以利聯繫
及維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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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品攜出及攜入本大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影響安全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止攜
入。
(二)保全人員對攜出及攜入物品得檢視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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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入本大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人員得禁止進入,並視情況通
知警察相關單位協處;各機關亦得禁止其進入機關場域: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未經同意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三)未依規定從事抗議、抗爭、造勢、宣傳等行為。
(四)未經同意攝影、錄影、錄音。
(五)未經同意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
(七)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穿著、攜帶或使用選舉宣傳服飾或物品。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
顯有異狀。
(十二)毀損公物、干擾交通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之
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