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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里地資字第114000599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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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 
    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三、本小組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臺中市政
    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四、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處理事項。
五、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除由主任指派秘書為召集人外,其
    餘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各業務課課長。(為當然委員) 
   (二)技正、專員。(為當然委員) 
   (三)由主任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或檢察官至少一位擔
    任外聘委員並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 
    指定小組委員中一人擔任主席。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視國家賠償業務性質,由該課業務單位人員及
    本所研考人員辦理。 
八、本小組當然委員任期隨本職進退,當然委員以外委員出缺時,
    由主任另行遴派。
九、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 
    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 
    表決。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 
      、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
      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檢察官或單位熟諳業務人員提 
      供意見。 
十二、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三、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具專業知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檢察官之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
      費。
十四、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