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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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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
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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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臺中市政
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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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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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除由主任指派秘書為召集人外,其
餘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各業務課課長。(為當然委員)
(二)技正、專員。(為當然委員)
(三)由主任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或檢察官至少一位擔
任外聘委員並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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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
指定小組委員中一人擔任主席。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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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政業務視國家賠償業務性質,由該課業務單位人員及
本所研考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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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當然委員任期隨本職進退,當然委員以外委員出缺時,
由主任另行遴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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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
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
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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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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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
、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
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檢察官或單位熟諳業務人員提
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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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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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具專業知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檢察官之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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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