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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志願服務資
源,妥善運用人力提升本局數位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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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得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協助本局辦理數位
發展資訊業務及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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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數位志工對象:年滿十八歲以上、七十五歲以下,具資訊能力及服
務熱忱之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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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數位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數位服務之推廣與宣導。
(二)協助數位教育、資安及個資保護等宣導。
(三)協助辦理其他數位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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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局志工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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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組織任務:
(一)隊長:本局志工依需求分隊成立,每隊設隊長一人,由志工互
推擔任,綜理規劃志工隊相關隊務。
(二)隊員:所有參加本局志工工作者,確實執行所分配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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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不得妨礙業務執行。
(四)不得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
行為。
(五)不得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六)無正當理由,勿遲到或早退。
(七)違反本條及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重大,經管理單位
評估不適任者,得予以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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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局志工請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請自行覓妥其他志工
代理。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請事先向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請儘速通知本局志工管理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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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局志工管理單位宜於年度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
(二)舉辦聯繫會報。
(三)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依管理
單位需求辦理之成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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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紀錄冊並
進行相關登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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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志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獎勵,發給獎狀或獎品:
(一)熱心服務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五十小時以上者。服務
每滿三年獎勵一次。
(二)全勤服務獎:服務熱心,當年度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志工獎勵本局於聯繫會報予以表揚頒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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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並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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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
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