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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美術館業務、整合志工人
力資源,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館之需要,籌組臺中市立美術館志工
隊,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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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館甄選合格正式任用,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熱愛文化藝術,協助推動本館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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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志工應具備資格:年滿18歲以上、75歲以下,對美術館業務有興趣
且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並能遵守本館各項服勤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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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志工招募程序如下:
(一)招募:本館依各組需求辦理公開招募。
(二)甄選:經網路或郵寄報名表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談合格者。
(三)訓練:經甄選後,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完成實習
時數(實習值勤率達70%)與考核;訓練期間中途缺席者或
實習值勤率未達規定者,視為未通過志工招募甄選。
(四)授證:經甄選及訓練通過者,頒發聘書正式聘用並核予志願
服務證。
(五)聘期:志工聘期為一年,在職志工每年度應參與志工活動,
並依規定完成每年訓練時數,符合資格者得續聘並辦理團體
意外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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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志工隊組織及任期:
(一)本館設立志工隊,依工作需要及屬性設置分組,各組名稱及
職責另以志工管理規範訂定之。
(二)志工隊幹部置隊長一名、副隊長一至二名,各組組長一名、
副組長一至二名,任期一年。
1.隊長:得由館方指派、幹部推薦或由十名以上志工連署,
推舉為候選人,經志工大會票選產生,最高票者當選,連
任以二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
隊長代理至任期屆滿。
2.副隊長:由隊長遴選擔任。
3.組長:經由各組志工選舉產生,最高票當選。
4.副組長:由組長遴選擔任。
5.隊長、副隊長或組長、副組長同時於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時,由本館另行遴聘或辦理補選。
(三)幹部職責如下:
1.隊長、副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及統籌隊務、召開志工會議
及年度志工大會、綜理各組組務、協助志工業務聯繫、協
調、溝通等事宜、協助探視志工之喪、病慰問。
2.組長、副組長:協助新進志工熟悉環境、志工業務協調、
聯繫、參加志工幹部會議與訓練、支援調度、請假、補班
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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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志工服勤規定:
(一)平日時段每週至少服勤一班次;假日時段為隔週至少服勤一
班次,平日上午班及週六晚班值勤為2.5小時,其餘每班以3
小時計算,由各組組長安排服勤地點及任務。
(二)服勤時段一經確定,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自行調動。
(三)服勤時不得遲到早退,遲到30分鐘內者扣半小時,超過30分
鐘者以半小時為單位,扣除該班服勤時數,並計入平時考評
。
(四)服勤時不得處理外務、攜帶家人或接待親友來訪,應避免與
勤務無關之事物。
(五)服勤時應穿著志工工作服及佩帶志工證,注意服裝儀容,以
利民眾辨識。
(六)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誠懇謙和、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以
正確引導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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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志工請假及補班規定:
(一)因故無法值勤者,應於服勤前二日下午六時前至志工系統內
完成請假,告知該時段班長或志工隊幹部。因緊急狀況未能
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部,並於一週內提
出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二)補班須於志工系統內完成補班程序,並完成相關報到程序。
(三)因故須請長假達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者,應申請暫停服勤
。復職需填寫復職申請書方可歸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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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志工福利:
(一)得加入志工團體意外險。
(二)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及志工聯誼活動。
(三)配合臨時支援本館活動時,得依本館經費狀況支領餐點。
(四)憑志工證可享有美術館相關出版品和商品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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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志工獎勵:
(一)志工獎勵於每年辦理之志工大會上頒獎。
(二)全勤獎:以全年度服勤無請假、遲到早退紀錄並通過服務績
效考核者,頒發獎狀一只。
(三)服務績優獎:以全年度服勤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並通過服務
績效考核者,頒發獎狀一只(全勤獎者不再頒發此獎項)。
(四)服務貢獻獎:擔任本館志工幹部,服務達六個月以上且時數
達百分之九十者,頒發獎狀一只。
(五)資深獎:曾獲得全勤獎或服務績優獎累計達三次、六次、十
次者,可分別獲得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各頒發獎狀一
只、獎牌一面。
(六)特殊貢獻獎:對本館業務推展具有特殊貢獻,經本館業務主
管單位與志工幹部推舉,本館核定後頒發獎狀一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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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志工考核:
(一)每年年底由志工填寫明年度續任意願調查表,由本館及志工
幹部依據志工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工作績效及教育訓練時
數等項目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
(二)未依各組規定完成年度訓練時數者,逕送志工幹部會議審議
,得作為不予續聘之依據。
(三)年度值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或排定之值勤時段值勤率未達
百分之五十者,逕送志工幹部會議審議,得作為不予續聘之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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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館查證屬實,將逕行解除志工身分,
並收回志工證及工作服:
(一)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
,且未申請暫停服勤者。
(二)暫停志工身分超過三年者。
(三)每一年度於值勤時段未到勤且未完成請假,年度次數累積
六次者。
(四)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五)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六)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者。
(七)行為不檢、品行不端、服務不佳,經查明屬實且達三次勸
導者。
(八)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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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落實志工自治制度,本館授權由志工隊依據本要點訂定志工隊
管理規範及志工服勤須知,其精神為自我管理志工相關事宜,不
得逾越本館之管理權限及志工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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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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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由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