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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明確樹木移除之作業流程,提升公共安全,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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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新闢、新建
、改建或修繕等工程之樹木移除或大區域樹木移除工程 (以下簡稱
工程案件)。
前項工程案件,倘非屬受保護樹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工程
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同意,得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一) 枯木。
(二) 具緊急性、危險性樹木。
(三) 樹木移除數量少於十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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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保護樹木移除前,應依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經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許可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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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程案件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
之評選或審查項目納入樹木移除作業及工法、現場安全維護、廢棄
物清理措施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並視需求增加植栽評分項目及權重
。
前項工程案件,應於契約條文納入違反作業流程之加重扣罰規定及
記點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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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辨機關於各階段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階段:細部設計應納入樹木移除說明及圖說,並邀請樹木
或景觀植栽相關專家學者參與細部設計審查會議。
(二)開工前階段:主辦機關於施工品質管理宣導會議,應向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說明樹木移除做法。
(三)開工後階段:主辦機關應確認移除植栽位置、樹籍資料、標示
,並逐株張貼移除原因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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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辦機關於各階段應妥善與民意代表、里長、里民及利害關係人進
行宣導及溝通,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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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工程案件施工中,主辦機關應落實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責任,監造
單位應全程督導,並聘請具有監看資格人員全程監看,且於每日樹
木移除施工時拍照及錄影存證,倘有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應立即通
報監造單位或主辦機關。
前項監看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林業曁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
物、園藝及農業等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曾受相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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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主辦機關查檢樹木移除作業未符合契約規定者,依以下方式處理 :
(一)尚未移除完成,主辦機關得要求施工廠商立即停工並提出書面
改善方式,經主辦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復工。
(二)已全部移除完成,施工廠商須提出檢討報告;經主辦機關確認
情形嚴重者,得要求施工廠商提出生態補償計畫。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契約扣罰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並列為優先
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案件。其所記缺點之紀錄,供後續標案招標評選
或審查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