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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規範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規情事之優先查處順序,以利執行違規行
為之查處,提升社區安全及居住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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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有下列各款所列違規態樣之一者,依法優先查處
,其餘違規態樣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建築物主要出入口直接面向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出入通行,於
該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堆置物品致有妨礙出入情事。
(二)前款以外之防火巷弄、防火間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堆置物品,寬度為一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未保留淨
寬達九十公分以上戶外通路。
2、個別建築基地留設或相鄰兩宗建築基地合併留設防火巷弄
或防火間隔寬度達三公尺以上,未保留淨寬度達一百八十
公分以上戶外通路,供防火避難逃生使用。
(三)擺放供營業使用之攤車、櫥窗、液化石油氣、洗手台或其他類
似物品。
(四)設置固著式柵欄或門扇。
(五)私設固著式路障。
(六)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
(七)違反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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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梯間或共同走廊有下列各款所列違規態樣之一者,依法優先查處,
其餘違規態樣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於樓梯間之平台以樓梯寬度之路徑範圍內或階梯上堆置或設置
固定物品。
(二)堆置雜物致使各住宅居室單元出入口至樓梯間、升降梯間或排
煙室等出入口間之走廊或通路淨寬不足一百二十公分,如僅提
供一戶通行,其淨寬得減為九十公分。但擺設不易滑動之地墊
等不妨礙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於昇降機出入口前方淨寬及淨深度二公尺範圍內堆置物品。但
擺設不易滑動之地墊等不妨礙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情形者不在
此限。
(四)設置固著式柵欄或門扇且設置位置為供二戶以上出入通行之必
要路徑物品致有妨礙出入情事。
(五)妨礙消防設備之使用功能。
(六)擺設瓦斯桶等易燃物品。
(七)停放汽、機車。
(八)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
(九)違反本府其他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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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空避難設備有下列各款所列違規態樣之一者,依法優先查處,其餘
違規態樣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防空避難設備之主要出入口或兼作停車空間之車道堆置物品。
(二)妨礙消防設備之使用功能。
(三)擺設瓦斯桶等易燃物品。
(四)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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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設通路、開放空間或退縮空地有下列各款所列違規態樣之一者,依
法優先查處,其餘違規態樣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
私設路障及停車位,致有妨礙出入情事。
(二)私設通路淨寬六公尺之範圍內停放車輛。
(三)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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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之既有違章建
築,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辦理,並拍照列管暫不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