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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補助對象 |
補助次數 |
補助基準上限 |
校長 |
每年一次 |
一萬六千元 |
年滿四十歲以上 |
編制內教職員 |
每二年一次 |
四千五百元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
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
每二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廚工 |
每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臺中市市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進用 |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
年滿四十歲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四千五百元 |
未滿四十歲 |
每五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廚工 |
每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其他契約進用人員 |
年滿四十歲以上 |
每三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未滿四十歲 |
每五年一次 |
三千五百元 |
附則:
- 校長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次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 本表所稱年滿四十歲以上或未滿四十歲,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
- 本表補助對象得於補助當年度申請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 本表補助對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 本表補助對象提出公假申請,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學校應依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
- 本表健康檢查費用應以醫療機構開立之憑證實報實銷。
- 本表健康檢查經費來源,公辦公營進用之廚工由午餐經費專款支應,其他補助對象之經費由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 本表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另經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規定之學校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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