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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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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市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市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
發展。
五、提供本市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
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
六、辦理本市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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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之局長。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
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七人至十三人。
三、本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
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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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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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
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
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
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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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
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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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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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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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兼任;置
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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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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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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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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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