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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02782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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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市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市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
       發展。
     五、提供本市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
       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
     六、辦理本市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之局長。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
       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七人至十三人。
     三、本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
   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
   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
       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
       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
   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兼任;置
   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