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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5 2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所屬機關經管報廢財物轉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秘字第113007803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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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充分利用已報廢之
    財產及物品,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
    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為增進資源之運用,本局及所屬機關已報廢財產及物品,得轉撥給需
    要之國內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合法立案機構及團體。
三、已報廢財物轉撥再利用之資訊應不定期刊登本局或所屬機關網頁、平
    台公告至少14日曆天,如公告屆滿無單位提出申請或符合轉撥要件,
    後續依規辦理回收變賣、銷毀或廢棄。
四、申請已報廢財物轉撥時,應填列申請書,敘明申請轉撥之財物名稱、
    目的與用途、數量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或所屬機關提出申
    請,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本局之報廢財物:經本局審核通過,始得辦理轉撥。
    (二)本局所屬機關之報廢財物:經本局所屬機關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轉撥。
五、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相同轉撥之財物者,經本局或所屬機關依申請目
    的與用途、數量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綜合評估,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轉
    撥。
六、依本作業規定轉撥之報廢財物,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運送,並以收到
    核定函二週內完成取貨為原則,逾期視同放棄。取貨時應填寫「臺中
    市政府交通局及所屬機關財物轉撥明細表」(1式2份)並核章。
七、依規定轉撥之報廢財物,不得再次轉移或變賣,後續管理使用與修繕
    應自行妥善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