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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充分利用已報廢之
財產及物品,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
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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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進資源之運用,本局及所屬機關已報廢財產及物品,得轉撥給需
要之國內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合法立案機構及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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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報廢財物轉撥再利用之資訊應不定期刊登本局或所屬機關網頁、平
台公告至少14日曆天,如公告屆滿無單位提出申請或符合轉撥要件,
後續依規辦理回收變賣、銷毀或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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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已報廢財物轉撥時,應填列申請書,敘明申請轉撥之財物名稱、
目的與用途、數量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或所屬機關提出申
請,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本局之報廢財物:經本局審核通過,始得辦理轉撥。
(二)本局所屬機關之報廢財物:經本局所屬機關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轉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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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相同轉撥之財物者,經本局或所屬機關依申請目
的與用途、數量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綜合評估,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轉
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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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作業規定轉撥之報廢財物,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運送,並以收到
核定函二週內完成取貨為原則,逾期視同放棄。取貨時應填寫「臺中
市政府交通局及所屬機關財物轉撥明細表」(1式2份)並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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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規定轉撥之報廢財物,不得再次轉移或變賣,後續管理使用與修繕
應自行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