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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標準化本市義消人員請領
消防局救災協勤工作費作業流程,完善支領制度,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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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時間及次數計算:
(一)協助災害搶救:
1、一小時以上計為一次,未滿一小時不計入協勤費核算時間
,每人每一天以一次為限。
2、核算時間依出勤起訖時間計算。
3、協助災害搶救,義消之身分須為救災義消或機能型義消。
(二)協助緊急救護勤務:
1、一小時以上計為一次,未滿一小時不計入協勤費核算時間
,每人每一天以一次為限。
2、核算時間依出勤起訖時間計算。
3、協助緊急救護勤務,義消須具備緊急救護技術員合格證照
。
(三)其他經簽奉核准之專案勤務
1、一小時以上計為一次,未滿一小時不計入協勤費核算時間
,每人每一天以一次為限。
2、核算時間依出勤起訖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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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勤起訖時間計算:
(一)出勤起始時間:
1、義消人員非從分隊出勤者,以到達現場簽到為起始,並應
於受理災害登記簿確實填報出勤人員資料,如無填報則應
檢附完整出入資料或佐證資料。
2、義消於分隊待命出勤者,以分隊救護車或救災車輛出勤時
間為準。
(二)勤務結束時間:
1、以災害現場結束,轄區分隊救災車輛返隊時間為止。
2、支援單位以該支援單位車輛返隊時間為止。
3、視災害狀況需要,經轄區分隊長以上幹部認定須支援留在
災害現場者,得延長勤務時間,惟應檢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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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勤費計算方式:
(一)協助災害搶救:每一次新臺幣二百元,每人每天一次為限。
(二)協助緊急救護勤務:每一次新臺幣二百元,每人每天一次為
限。
(三)救護空跑、救災出勤中途返隊之次數及費用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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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災協勤項目為火災搶救、救溺、風災、水災、地震、爆炸、避難
疏散等災害搶救出勤以及山域搜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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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附資料及資料審核:
(一)各義消單位請領救災協勤工作費時,應填寫「救災協勤工作
費請領清冊(義消人員)」(如附表),並檢附「義消人員協勤
出入登記簿影本(或出席簽到表)」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工
作紀錄簿影本」 (或義消大隊、義消救護大隊工作績效報告
等其他足資證明協助消防局執行勤務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二)上揭檢附資料經消防局業務對應單位審核無誤後,消防局各
分隊於次月五日前陳報轄區大隊彚整,各大隊及緊急救護科
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月十日前送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辦理。
(三)消防局業務對應單位:義消分隊為消防局消防分隊,義消大
隊者為消防局大隊或緊急救護科(義消救護大隊),義消總隊
者為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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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相關規定:
(一)同一協勤事由,除單次救災跨二個以上誤餐時段外,不得重
複申領協勤費與誤餐費。
(二)為利消防局審核申領相關事宜,請各義消單位於陳報救災協
勤工作費資料時,應一併檢核當月分隊值勤誤餐費相關報支
情形。
(三)消防局工作紀錄簿 (或其他足資證明協助消防局執行勤務相
關資料) 應註明協勤起訖時間(含總時數)、協勤地點、協勤
人數及協勤人員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