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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評鑑申訴作業,特依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設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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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為評議受評鑑學校依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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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教育評鑑或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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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主席由委員互推之,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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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
該機關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
參與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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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兼任之;置幹事若干人,由
教育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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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評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校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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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有關申訴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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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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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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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