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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學人才於
國際競賽獲獎,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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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從事文學創作或出版產業,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者為限: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於本市之法人
或團體。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本市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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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作(產)品或內容須屬文學創
作或出版產業,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單位須於文學專業領域具重要性
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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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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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時間、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受理申請時間以公告為準;如有特殊情形時,另案專簽辦理。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限申請一案。但曾依本要點獲得獎勵之
申請案,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作(產)品由多數人共同完成創作或擁有,應由該作(產
)品之共同創作者或擁有者協調委由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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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申請:
(一)申請表格。
(二)資格文件:
1、申請者為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
本。
2、申請者為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三)獲獎證明文件影本、獲獎作(產)品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以
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文字影音等相關資料或
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府得通知
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
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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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本府依據規定就申請者資格及應備之文件、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未符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者,為初
審不通過。
2、複審: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
行會議審查,必要時本府得依審查小組意見,請申請者限
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審查小組應就
是否獎勵及其金額作成建議。
3、審查小組之設置,由本府另定之。
(二)審查標準(審查項目及比率):
1、競賽代表性、專業性及規模(參加國家、參與人數)(百
分之四十)。
2、申請者投入資源歷程、參與競賽之國際能見度及獲獎等級
(百分之三十五)。
3、得獎作(產)品或內容所具備之創新價值或社會效益(百
分之二十)。
4、未來成長與發展規劃(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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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及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送獎金(含稅金)收據予本府,經本府
審核無誤後,一次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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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本府
予以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
返還全部或一部獎勵金: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對於獎勵之事項重複申請。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四)獎勵對象或其負責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情形,本府於二年內得不受理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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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年度預算支應。如因年度預算
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
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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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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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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